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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6月新規你都了解了嗎?

 日期:2023-6-5 15:04:01

一、海關發布中國和烏幹達海關AEO互認公告


2021年5月,中國與烏幹達兩國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烏幹達共和國稅務署關於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製度與烏幹達稅務署AEO製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烏雙方相互認可對方的“經認證的經營者”(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中烏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


●適用較低的單證審核率;


●適用較低的查驗率;


●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


●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斷並恢複後優先通關。


中國AEO企業向烏幹達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烏幹達進口商,由其按照烏幹達海關規定申報,烏幹達海關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二、我國與菲律賓相互實施RCEP關稅減讓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前發布公告稱,自2023年6月2日起,對原產於菲律賓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RCEP東盟成員國所適用的協定稅率,後續年度稅率自當年1月1日起實施。


RCEP對菲律賓正式生效後,在貨物貿易領域,菲律賓在中國-東盟自貿區基礎上,新增對我國汽車及零部件、部分塑料製品、紡織服裝、空調洗衣機等零關稅待遇,經過一定的過渡期,上述產品關稅將從3%-30%逐步降為零。


RCEP對菲律賓生效後,全部15個成員均完成生效程序,並相互實施關稅減讓,協定進入全麵實施新階段。


三、尼日利亞調升多項產品進口關稅


非洲最大經濟體尼日利亞通過了2023年新財政政策措施(FPM),涉及多項進口關稅調整及禁止進口清單調整。


1.進口車輛


2023年和2024年對機動車征收額外的進口調節稅,其中2000cc–3999cc的車輛稅率為2%,4000cc及以上的車輛稅率為4%。


2000cc以下的車輛、公交車、電動車和本地生產的車輛可免征。新規定從2023年6月1日起生效。


2.酒精飲料


從2023年6月1日起,對酒精飲料、煙草、葡萄酒和烈酒征收的額外消費稅在之前批準的稅率基礎上增加20%至100%不等。


對非酒精飲料的消費稅率仍保留在10奈拉/升。


在新稅率出台之前,政府對進口酒精飲料采用從價稅率,按有關貨物或交易的估計價值征收稅收或關稅。


3.塑料製品


對一次性塑料(SUPs)征收“綠色稅”,包括對塑料容器、薄膜和袋子征收10%的消費稅。


其他塑料製品如塑料板、片、膜、箔和帶、聚合物、苯乙烯、和複印紙(印刷和非印刷),也被提高了進口消費稅。


四、進一步拓展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範圍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44號


為落實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促進利用境外港口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合作,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拓展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範圍。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在原有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範圍的基礎上,增加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為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中轉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裝箱碼頭和嘉興乍浦港2個港口為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入境口岸。


二、跨境運輸過程中,運輸企業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動植物疫情和外來物種傳入。


三、其餘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42號執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五、開展《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進口機動車輛通關效率,促進我國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海關總署決定在上海海關開展《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以下簡稱《證明書》)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簡稱《隨車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自上海海關申報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對原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關於《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修改)等相關規定需要分別簽發《證明書》和《隨車單》的,在進口車輛辦結放行手續並經檢驗合格後,試點簽發“兩證合一”的《證明書》。


2、收貨人應自進口汽車、摩托車放行並經檢驗合格後三年內向海關提出簽發新版《證明書》申請。


3、進口非中規車的,應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申報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如“原歐規”“原美規”“原加規”“原中東規”等)。


4、收貨人申請僅需原單一《證明書》或《隨車單》的進口汽車、摩托車,按照原管理規定辦理簽發手續。


5、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中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