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j9九游会AG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值得信賴的外貿供應鏈綜合服務平台

電話谘詢

電話谘詢

PHONE CONSULTING

020-82298848

在線谘詢

在線谘詢

ONLINE CONSULTING
在線客服 售後谘詢
在線谘詢
在線谘詢
關注我們 微博地址 j9九游会AG微信公眾號
j9九游会AG資訊j9九游会AG資訊
外貿綜合服務與產品服務與產品
核心服務
增值服務
供應鏈服務
聯係方式聯係方式
  • 電話:020-82298848
  • 傳真:020-82296428
  • 網址:www.hnnxcf.com
  • 郵箱:gzyakuai@163.com
  •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東路俊雅
             北街 3 號金碧領秀國際中心
             908
j9九游会AG資訊-FOB、CIF、CFR有什麽區別?-橫幅圖片

FOB、CIF、CFR有什麽區別?

 日期:2023-6-7 15:24:17
出口業務中,該如何選擇貿易術語?不同選擇會給我們帶來怎樣的收益?存在哪些潛在風險呢?


離岸價(FOB)是指貨物通過船舷後,賣方就有根據合同約定向對方索取貨款的權利。


到岸價(CIF)是指必須把貨物安全的送到對方指定的港口後,才能夠享有權利。其中間費用由賣方負擔。


成本加運費(CFR)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支付運費。


首先我們要了解離岸價(FOB)、到岸價(CIF)、成本加運費(CFR)對於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離岸價:FOB-Free on Board(成本價)


FOB也稱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條款。是指當貨物於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其交貨義務。意味著買方從此時起,應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及損壞的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於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


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內。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自負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


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到岸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CIF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費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


賣方簽訂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在貨物於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


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通知買方:


負責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麵簽發的證件。負責提供有關貨運單據,包括正式的保險單據。


2、買方


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單據,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辦理在目的港收貨的進口手續;以到岸價報關的貨物,退稅時計算免、抵稅應該按以下公式:免、抵稅額=(成交金額-海運費-保險費-國外銀行及其他扣費)×退稅率。


離岸加運費價: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CFR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


CFR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後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起,賣方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支付運費。


CFR和CIF之間的區別


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基礎是相同的。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按國際貿易慣例,不論是FOB、CIF還是CFR合同的賣方,都必須於貨物裝船後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賣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因為這關係到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保險的問題。


有的國家的法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如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對貨物辦理保險,那麽,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應被視為由賣方擔負。所以,在出口貿易中,我方作為CFR合同的賣方,一般應用電傳等快速通信方法,了解配載船名後,立即發出裝船通知。有些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賣方)必須提供裝船通知的電報或電傳副本。這種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的日期,往往還必須不晚於有關提單的日期。


CFR術語除了保險由買方自費辦理外,其它方麵買賣雙方的義務與CIF術語基本相同。


三個條款在遇到集裝箱運輸或滾裝船運輸時,船舷無實際意義,FOB條款可改為FCA(Free Carrier),CFR條款可改為CPT(Carriage paid to),CIF條款可改為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三個條款的出口通關均由賣方負擔,進口清關均由買方負擔。


不同交易方式該如何選擇?有何風險?


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於防範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


對於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近年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FOB的風險還在於,如果指定貨代不能直接訂艙,而通過其他專業航線貨代訂艙,那麽對於運輸中物權並沒有真正的控製權,導致了如果運輸出現問題,無法及時解決。很多賣方可能會說,這個FOB貨,運輸不是我們負責,與我們無關,我不需要操心。


然而因為貨物運輸線路是個多選題,當運輸時間延長,增加的是廠家資金流轉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樣到南美,有的船要開60天左右,有的隻要一半時間就夠了,這將延遲向客戶收款的時間。收貨人有時為了降低運輸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較長的船運輸,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也有部分廠家因為倉儲的原因,願意走航程時間較長的船,可以降低倉儲費用。如果貨值較少,那麽看不出什麽,如果貨值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將導致匯率問題的不確定,匯損問題也是值得需要注意的。


上麵就是關於FOB、CIF、CFR有什麽區別的相關介紹了,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外貿知識,歡迎持續關注。